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截至昨(15)日止,已有15家境外電商進行稅籍登記,包括旅遊公司智遊網Expedia、線上音樂串流平台Spotify、訂房網站Agoda、線上影視業者Netflix、「Uber Portier B.V.」Uber荷蘭母公司、Google亞太區公司等;而涵蓋經營項目有線上訂房平台、線上App商店、線上影音平台、線上問卷製作及電子期刊、雜誌等。
若外國的事業、機關、團體、組織,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,而有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,且每年交易金額達48萬元者,就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的境外電商營業人,需線上申請稅籍登記。
另外,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,不論有無銷售額,應以每2月為一期,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銷售額、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。
出處:http://www.chinatimes.com/newspapers/20170616000152-260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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